【摘要】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数字时代的劳动者休息权保障困境需要从宪法视角因应之。我国的休息权保障实践目前面临着保护对象之“劳动者”范围规定不一致,保护内容上“休息时间”与“工作时间”界限模糊化,劳动者被动“自愿”放弃休息时间致休息权实质损害等困境。从宪法休息权条款的规范原意及其变迁中可以析出休息权享有主体是具有相应劳动能力,以体力劳动或者脑力劳动从雇主或用人单位处获取法定或约定报酬的从业人员;基于休息权的国家促进义务和不足禁止原则,可以通过绝对的劳动者身体需求界限和相对的精神满足、社会需要来明确最低休息时间,具体要求为完善工时制度和引入离线休息权等制度;基于休息权的国家保护义务,应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层面应对由“他者决定”所造成的劳动者休息权的实质侵害。
【关键词】数字时代;劳动者;休息权;促进义务;保护义务;不足禁止
【文章来源】《法学》2024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