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信息网络、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医疗数据的应用价值得到了长足的提升。医疗数据具有多属性的特征,既体现了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与实现的个体需求,又反映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与推动的群体需求。《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了以保护个人利益为核心的数据处理机制——知情同意+同意豁免,但知情同意规则的僵化引发“知情”的模糊与“同意”质量下降。现有同意豁免类型集中服务于更高位阶的个人利益,无法回应公共利益需求。去标识化与匿名化技术的实施则会干扰医疗数据实际应用,因此应当建立有效可行的基于公共利益利用医疗数据的泛同意豁免机制并进一步增设为公共利益实施科学研究的同意豁免类型,明确实施主体,设置统一透明的利益衡量标准,建立政府管控机制。
【关键词】医疗数据;公共利益;知情同意;同意豁免;审查标准
【文章来源】《网络法律评论》2025年第26期